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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注册分公司流程、资料、风险规避相关
  注册公司对大部分人来说来说好像是很遥远的事情,但是在这个万众创业的社会里,公司注册其实是很普通常见的,如果能在深圳注册一家公司那就更加有含金量了,深圳也是无数企业想要注册公司的不二之选,那么注册深圳公司门槛是否很高呢?千百万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最新深圳注册分公司流程、资料、风险规避相关详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深圳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5)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然后我们在来看看深圳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设立深圳分公司的有哪些法律风险要规避?

  合同管理风险

  1、合同签署的风险。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

  2、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由于许多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签署合同后,通常还继续负责合同的履行,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实际工作者能够,也存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时,没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约的监督工作,引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风险。

  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风险有:

  1、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总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效果上说,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责任,最终均由总公司承担损失和责任。

  其他风险规避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

  了解了公司设立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那么我们要知道如何规避分公司设立的风险: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起,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3、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4、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最后我们来看看公司设立时,分公司的名称是否需要预先核准呢: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分公司名称预先审核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B、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C、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分公司的名称是否需要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预先核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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