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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际出资有权获得公司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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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获得公司股权吗
  可以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甚至是出一块地修建办公场所,厂房,也可以被赠予,比如股权激励技术骨干。
  二、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
  案例:南国酒店为扩大经营、进行酒店扩建装修,对外进行融资,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酒店公司)。其中,华兴公司持有60%股份,原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持有40%股份,华兴公司出资5000万元对酒店进行扩建及装修。
  协议签订后,南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万元,经过一年后,京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声称,是其委托华兴公司出资持有南国酒店公司的60%的股份,5000万元的投资也系其以南发公司的债权支付,是其指令南发公司支付,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进行股东变更。华兴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华兴公司是受京山公司委托对南国酒店进行投资,所持有的股份系京山公司所有;南发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该公司所汇5000万元系京山公司指示,从系归还京山公司债务款项。
  酒店管理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尽管华兴公司出具文件证明系京山公司委托,同时,南发公司也出具文件证明资金系京山公司出资,但酒店管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听说过除华兴公司出资之外的任何公司参与出资,南发公司汇款时也注明系替华兴公司付款,根本没有所谓的替京山公司一说,现出现京山公司,完全是三方串通的结果,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
  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可以成为股东。
  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继受取得,只要是非股东要继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都要得到股东会的通过。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原因,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非股东无法直接、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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