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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要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提交材料如下: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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