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类型离岸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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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选取四类典型的公司,对离岸公司的具体避税模式做一详细论述。
1、国际控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它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债权的公司。由于避税地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充分运用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避税的作用。例如: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2、国际商务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国际商务公司是指在国际间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主要的职能是为购买、销售、租赁等业务开发票并在帐面上反映业务流程,通过并无实际意义的中转贸易业务,把高税国公司的销售利润和其它来源的利润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到避税地。国际贸易公司以转移定价为主要的避税手段。例如: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际负担的税款。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率为34%):(1400-1000)×34%=136万美元;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1500-1400)×16.5%=16.5万美元;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136 16.5=152.5万美元。采用转让定价后,这把这批货物的部分所得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香港,并全部体现在香港子公司的账上。因此,A公司就表现为只取得小额的利润,只需缴纳低额的税款,计算如下: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34万美元;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16.5%=66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 66=100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3、国际金融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国际金融公司是指为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借贷业务充当中介人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是利用避税地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或者税收协定中对利息预提税的减免优惠政策,来减少直接借贷业务所需支付的高额税款的。这种公司的避税模式类似于国际控股公司。例如:美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子公司设立在荷属安德列斯群岛,这是因为,美国与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并规定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对其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而金融公司的居住国(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又不开征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大量利息集中在金融公司账上,可以获得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好处。
4、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运作的,由于它主要被利用向母国转投资,以此获得外资在母国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运作方向不同于典型的国际控股公司;加之该类公司形式在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发展中国家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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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选取四类典型的公司,对离岸公司的具体避税模式做一详细论述。
1、国际控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它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债权的公司。由于避税地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充分运用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避税的作用。例如: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2、国际商务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国际商务公司是指在国际间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主要的职能是为购买、销售、租赁等业务开发票并在帐面上反映业务流程,通过并无实际意义的中转贸易业务,把高税国公司的销售利润和其它来源的利润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到避税地。国际贸易公司以转移定价为主要的避税手段。例如: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际负担的税款。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率为34%):(1400-1000)×34%=136万美元;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1500-1400)×16.5%=16.5万美元;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136 16.5=152.5万美元。采用转让定价后,这把这批货物的部分所得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香港,并全部体现在香港子公司的账上。因此,A公司就表现为只取得小额的利润,只需缴纳低额的税款,计算如下: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34万美元;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16.5%=66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 66=100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3、国际金融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国际金融公司是指为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借贷业务充当中介人或者为第三方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是利用避税地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或者税收协定中对利息预提税的减免优惠政策,来减少直接借贷业务所需支付的高额税款的。这种公司的避税模式类似于国际控股公司。例如:美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子公司设立在荷属安德列斯群岛,这是因为,美国与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并规定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对其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而金融公司的居住国(荷属安德列斯群岛)又不开征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大量利息集中在金融公司账上,可以获得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好处。
4、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非典型的离岸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运作的,由于它主要被利用向母国转投资,以此获得外资在母国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运作方向不同于典型的国际控股公司;加之该类公司形式在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发展中国家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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