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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进项税票做账处理实例及查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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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公司在今年1月份税务检查出有张上年5月份的进项发票是假票,并已于1月份按票面税款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当时这张票用于采购,并且货物已经售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处理:鉴于货物已经在上年度销售,相关货物成本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涉及这笔税金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总结:上述会计处理参考了国税发[1998]044号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但是在财政部最新下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并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科目,因此可以将上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替换。(如果公司财务软件不能自行增加“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的话,建议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假的进项税票查处危害:
  1、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法律仅制裁制售假发票者,对购买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些市民长期形成一种误解“买点假发票应急没关系”,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制售假发票行当的发展。
  2、《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无论是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假发票),都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者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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