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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要犯这3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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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一、销售单用途卡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销售预付卡的企业,在销售单用途卡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收取款项时暂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甚至不开发票,待客户实际消费时,再为其换开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新系统中应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销售方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错误二、2016年12月31日后补开原营业税业务发票
  有很多企业对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申报营业税收入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然在补开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此,2016年12月31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再无纳税人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文件规定。
  错误三、备注栏应填未填
  不少建筑企业认为,提供建筑服务这一应税行为,在开票时只需填写金额、税率等相应栏次,备注栏无需填写。但此行为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企业在发生不动产租赁行为时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在销售不动产时,企业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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