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工商税务百科
筹建期间利息支出要在当年进行纳税调整吗?
  本文千百万将为你详解筹建期间利息支出要在当年进行纳税调整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关公司注册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一)筹建期间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6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筹建期间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筹建期间利息支出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会计上对于筹建期间的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可以有两种选择选择,一是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一是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1、税务上一次性扣除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筹建期间小于1年且筹建当年就进入生产经营的,税务上选择一次性扣除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化的借款费用,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利息支出超标也应在当年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筹建期间是跨年度的,即使税务上选择的是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扣除,那么在仍然处于筹建期间年度的借款费用即便会计上是费用化的,税务上由于不计算当期亏算还是属于类似于资本化处理。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填报时应调整:属于纯筹建期间的,将所有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包括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全部调整为0;属于既有筹建期间又进入生产经营期间的年度,则需要将以前年度的筹建期间费用加上进行扣除,超标的利息支出在进入生产经营期间一次性调整。
  2、税务上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在费用化借款费用发生的当期,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
  因此,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化借款费用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减至0,在进入生产经营的分摊期间时应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调增。如果筹建期间利息超标,在整个分摊期间进行调整。
  税务上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引起的纳税调整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先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3.(四)开办费”,然后再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34.(一)其他”。
  综上所述:对于利息支出超标情况,一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想当然就马上进行纳税调整!
  千百万一站式服务完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及财税问题,是您值得信赖的工商服务平台!详情请关注www.hkqbw.com。服务热线13560791188/0755-83669788,500专业顾问为您一对一服务,期待您的到来!想知道差额征税销售额计算方法吗?进站详询吧!
 免费核名 注册公司免费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