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公司利得税豁免条件
香港政府奉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只需要来源于香港的利润交纳利得税即可,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需交纳税费。
利得税豁免条件如下: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2、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3、不能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4、不能在香港审批和确认订单;
5、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订单;
6、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者居港权人士;
7、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不能在香港聘请员工
8、不能在香港市场做推广、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不管是直接还是委托代理);
9、不能在香港设立仓库和储存货物;
10、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收付货款
11、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
12、不能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13、公司需备存有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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