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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处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例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示的是商品的声誉,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一、典型案例

  2016年2月3日,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共同对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牌酒进行检查。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36%vol,净含量:400mlX6)为侵犯其第8669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5箱,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准确提供涉案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供货方和进货票据,且供货方也承认该侵权商品为其所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白酒,并没收侵权的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36%vol,净含量:400mlX6),共计5箱。

  二、工商提醒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同时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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