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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的注意事项
为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了《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并于2014年2月18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此次公司法修改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中,以下方面更宜注意:
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一般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外,其他公司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都实行认缴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目前,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仍实行实缴制的行业或企业类型,主要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额贷款公司、直销企业等。
三、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四、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由工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也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一而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遗憾的是,国务院前几年决定将省以下工商局由垂直管理为主改为地方分级管理为主,对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工作还是会有不利影响的。
五、明确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六、明确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方案》明确提出:“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上内容就是工商登记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更近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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